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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文章来源:赛迪网-中国电子报
近日,有关欧盟两个环保指令的讨论在业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这两项指令一旦正式实施,必将增加我国家电产品的出口压力,如成本的提升等。然而就在出口环保壁垒逐渐增高的同时,国内家电市场同样面临着各种环保政策的考验。据记者了解,我国即将出台两个相关法规加强对我国家电业在环保方面的管理,即《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人士表示,这两个环保法规再加上国家环保局的相关技术政策,我国家电领域将因此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环保法规加以规范。
《办法》:源头遏制
在欧盟两指令中,《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对产品的生产即源头做出了相关的环保规定,《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对产品的回收、处置即终端提出了环保要求。我国即将出台的《办法》就如同前者,《条例》则如同后者。
据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将从源头上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产品清洁生产和行业可持续发展。
如欧盟两指令中的《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办法》同样严格规定:“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并淘汰电子信息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在欧盟指令中,禁止使用这6种有毒物质的最后期限是2006年7月1日;我国《办法》则将于今年底发布,之后的半年时间用于企业过渡,2005年7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与欧盟指令虽然相近,但后者需要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才能起到约束力,时间是2004年8月13日,但据了解,这一天到来时,至少有一部分欧盟成员国做不到。前者则是我国的法规,对我国家电业具有强制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为,但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注明了原始生产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对于为出口而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按照出口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出国到欧盟的产品就必须遵循欧盟的两个指令。
《条例》:终端管理
正在制订中的《条例》,与《办法》一样都是从环保的角度对我国家电业提出要求,而不同的是,《条例》所控制的范围在于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置,处于产业链的终端。
《条例》以“生产者责任制”为中心,本着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生产商对家电的回收和处理负主要责任,并将家电的回收成本摊入新产品成本,另外要求零售商在回收环节中负责收购和交付工作。这与欧盟两指令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据中国家电协会办公室主任朱军介绍,《条例》自2001年8月份由国家发改委组织起草,目前已选择浙江和青岛两地开始试点,并且即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由于要制订成“条例”,因此可以设置行政许可,同时在程序上也较为严格,据了解,从提交到正式发布正常的时间就需要2年。为此,朱军表示,《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现在还不能确定。
全面覆盖家电业
《办法》和《条例》,一个从源头提升我国家电业的污染防治管理,一个则从终端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率、控制污染范围,而两者不同的管理阶段正好可以覆盖我国家电业的整个产业链条,再加上国家环保局的相关技术政策,我国家电领域将因此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环保法规加以规范。
此外,《办法》和《条例》在产品范围上也存在交叉互补,前者所称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后者所称产品以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器和电脑等五大主要家用电器为主,另外包括一些与人们生活相关的小型家用电器产品。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两者的逐步实施,其产品管辖范围也将不断得以扩充。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办法》和《条例》的出台,欧盟两指令以及美国、日本等各国环保法规的相继实施,至少表明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世界各国对于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并付诸实施;二,我国家电业在环保压力下,将增加新的成本,如替代有害物质的成本、报废产品的回收成本等,不少家电企业已经对此表示出了极大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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