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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税企双赢:减免税新政解读

日期:2013-03-28   作者:帷幄咨询官网:品牌营销策划|数字营销案例|互联网品牌策划|品牌营销策划案例   阅读次数:341

文章来源:财务顾问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引起了媒体、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高度关注。不少媒体纷纷以《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管理标准,减免税类型更合理》、《我国法定减免税不再层层审批》、《减免税年审制将取消》等大标题作了简明报道。权威人士称,《办法》从今年10月1日实施后,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管理减免税的方式,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程序等方面将发生巨大变化,减免税管理新格局即将形成。

  法规解读:《办法》有四大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减免税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中的重要工作,任务非常繁重。以前减免税管理办法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客观上存在减免税审批和管理中程序繁琐、责权不清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从加强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出发,制订了第一部适用于各税种减免税的《办法》,目的就是要建立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标准明确、监督有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减免税管理体制。《办法》有以下几大突破:

  首先,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办法》首次明确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该人士指出,我国各税种中都有数量不等的减免税规定,不同税种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也不同。随着国家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了不少涉税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制订了一大批后续管理办法。因此在减免税方面,就存在需要审批和不需要审批的两种减免税,需要审批的减免税必须规范程序和权限;不需要审批的减免税也需要明确、统一管理办法。

  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这类减免税具有普遍性,减免税的条件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清晰界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这类减免税取消审批后,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现实中审批仅是走一个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据了解,国务院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减免税项目,比如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等,以及《办法》附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所列的减免税项目,肯定属于报批类减免税;国务院分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的减免税项目,比如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

  但是,具体哪些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哪些属于报批类,下一步将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其次,规范了审批手续,简化了程序。划分备案和报批两种减免税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不同的类型制订不同的管理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主要变化有: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再需要层层审批,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此举可大大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对于报批类减免税,过去需要纳税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层层审批,新的规定是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少了中间环节。

  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过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此次《办法》调整为: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新规定考虑到复杂的经济生活现实,比如有些企业因为客观原因,很难对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耗用的水、电和人力进行清晰核算,对这种情况如果一律不予减免税很难让纳税人接受,新规定无疑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享受依法应获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另外,《办法》还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因此,无论减免税期限是3年还是5年,纳税人都仅需要报批一次,可以大大减轻工作量。这些变化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同时又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

  第四,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减免税划分为两种类型后,如何监督管理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这项规定实际上改变了过去困扰纳税人的减免税年审制度。过去,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后,税务机关每年要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年审,纳税人免不了要提供大量的资料,税务人员有时甚至还要到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不能通过年审,就不能享受减免税。《办法》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同时又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强化监督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接受减免税备案的时限,可以有效提高效率。

  该人士强调,《办法》是从减免税管理上作出了规范,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减免税的政策条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减免税,仍然执行各税种的具体规定。另外,《办法》没有涵盖减免税管理的方方面面,以前的规定只要不同《办法》相抵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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