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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文章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作者:张子麟
“代建制”作为一种同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新型工程管理模式,得到了国家和全社会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了“代建制”就能够避免工程建设本身具有的各种风险。相反,由于“代建制”打破了传统的建设模式格局,使原有投资者、使用者、建设者所要面对的风险和责任发生了变化,也就由此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思索。在前不久召开的我国首届“代建制”理论与实践高峰论坛上,许多代表都就“代建制”中的风险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风险转移是个新课题
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副院长杨桦指出,以往不采用“代建制”的情况下,从企业和使用单位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风险来自4个方面: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现象严重,达不到项目预期目标的风险;二是建设管理班子无专业管理经验、技术力量不足,造成项目质量差的技术管理风险;三是使用单位“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不利于互相制约、遏止腐败的社会风险;四是任何工程项目都存在的不可抗力破坏的自然风险。而由于“代建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实现了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这部分风险也就得到降低或者转移给了代建单位,企业和使用单位新增的则是选择代建单位的风险和监管代建单位的风险。这些新增的风险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细化代建合同等方式予以降低。
对代建单位来说,风险的内容则颇为复杂。一方面,代建单位不仅要全面完成以往建设单位所要承担的全部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且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以及安全责任,同样存在技术管理风险,不可抗力破坏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国内工程建设行业现状下,代建单位还要面对来自使用单位定位不明确对管理的干扰风险,工程条件变化的工期延期风险,出现损失后的财务赔偿风险等。特别是一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还时有发生,使代建单位往往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建设资金不到位、财务支付权无法控制等诸多问题。这些风险对代建单位的影响都很大,是许多工程建设企业认为风险同收益不匹配,不愿承担代建业务的主要原因。“由此我认为,代建单位风险转移问题是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不利于代建制的顺利推行”杨桦说到。
通过市场手段转移工程风险
在对“代建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之后,吉林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钟民提出,要有效控制“代建制”的风险,必须建立较为严谨的风险约束机制。主要就体现在对代建人责任赔偿的规定和履约保函的要求上。其大致分为3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主要涉及代建合同的赔偿责任,如果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约致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将从其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仍不足的,扣减代建人自有资金;第二个层面主要涉及质量责任追索保证,即代建人要承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三个层面是从企业监管的角度,对重大违约代建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接受1~3年市场禁入的处罚。
对于钟民的观点,许多代表,特别是企业代表只是原则性表示认同,更进一步提出了疑问。像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蒋川就指出,工程建设过程中,即使是经验最丰富的专业工程师,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仍可能发生预想不到的问题。更何况在我国“代建制”市场还不成熟、参与代建服务的企业规模实力尚不强大的情况下,面对动辄亿万、影响广泛的企业投资项目,即使最微小的偏差也可能引起大额的赔偿,而我们的代建企业则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样来看,如果风险真的变为现实,结果很可能是代建企业和投资者,即国家双输。“另一方面,对于‘质量终身责任制’,我们也有一些担忧,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后的重要责任代建单位还要不要承担?能不能承担?换句话说,就是代建企业如果破产,谁来承担?”
对于企业代表的疑问,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邓中美认为,一方面要靠代建企业不断加强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要靠市场化手段来转移代建单位承担的工程风险。”
她所设想的“代建制”的风险防范体系应该是以代建单位为风险承担主体的企业担保、主体防范和相关者分担的多方位的综合体系。其主要内容是,在“代建制”模式下,应把企业工程当作一个系统,各参与方在协同完成系统目标的过程中,进行权利、义务分配。参与服务的相关承包单位也要分担相应的风险,如勘察设计单位就要承担起设计内容缺陷失误,不符合现行规范、出图时间滞后等风险。而代建单位可以采用合同手段、技术手段、组织手段、经济手段来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流程,从而保证对项目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管理。
说到市场化手段,邓中美着重强调了要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指出工程保险在国外已经成为分担工程风险的通用手段,而我国目前却只有少数涉外工程、桥梁、海上工程等实施了工程保险。
她进一步具体谈到,首先代建单位应提供履约担保,但这份履约担保应仅作为业主对代建单位的一种约束形式,应提倡代建单位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工程风险;其次,企业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代建公司提交支付担保,并且企业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第三,各承包商应提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由此逐步推行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我国需要的工程担保制度,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警惕认识误区导向歧途
就在许多代表还在理性分析“代建制”风险的时候,曾任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的李小林则提醒大家,在当前全国各地推行“代建制”的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一些认识误区和不规范的情况,“对此,我们应提高警惕,因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会给‘代建制’的实施增添不必要的风险,而且甚至可能会将我国‘代建制’的发展引向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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