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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日期:2013-03-28   作者:帷幄咨询官网:品牌营销策划|数字营销案例|互联网品牌策划|品牌营销策划案例   阅读次数:320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网

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城乡建设又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当前普通百姓仍然很难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当前,个别地方企业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

  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企业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企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为了破解“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部法律中,城乡规划不仅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企业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城乡规划法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严重破坏。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体现文化特色?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在不久前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历了沧海桑田般的巨变。昔日农田,往往已是高楼林立。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人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却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

  此外,由于“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在科学性上也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即便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也不宽,甚至存在不少规划空白区。有的省辖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为三分之二,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率更是不到一半。

  这些问题正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规划的法律的深层次原因。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法律出台的背景时表示,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

  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

  汪光焘表示,城乡规划法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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