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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进入上升期

日期:2013-03-28   作者:帷幄咨询官网:品牌营销策划|数字营销案例|互联网品牌策划|品牌营销策划案例   阅读次数:278

             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一位质量不佳、欺诈宣传、到款不发货等现象也随之而来,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网购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消费者,也束缚着行业的发展。

  上海消保委投诉部副主任范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目前不断攀升的投诉案件来看,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些网站提供的产品说明夸大宣传,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与在网站上看的商品相距甚远;二是经营者采取低价诱惑的手段推销二手货或残次品;三是经营者对网上售出产品不承担“三包”责任,退换货条件苛刻,消费者想要退换,困难重重;四是一些不法网站设置陷阱,恶意诈骗消费者钱款。

  而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在更多的诉讼风险正在向电子商务企业发展。2007年上海市卢湾法院对一家以公司的名义在网上买卖婴儿用品的网店依据偷税罪作出判决,除了经营者获有期徒刑外,公司还被处以罚金10万元。因为不办执照不纳税,2008年广东一个网店无证经营后被取缔,处以罚金1.75万元。今年,携程网也因为出现所售假保单而被消费者索赔80万元。

  “上述屡屡发生的交易欺诈行以及近年来网络购物偷漏税案和业界关于网络开店是否办执照的争论,必将加快国家将该领域的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表示。

  电子商务立法提上日程

  目前网络交易尚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期。这类交易的行为主体大多数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且这类网络商品的交易量很大,是引发消费者投诉热点和难点的主要问题所在。

  刘春泉表示,目前电子商务分B2B、B2C、C2C,其中,发生在两个个人之间的C2C交易,是目前欺诈和投诉高发的部分。而B2C的类型一旦发生争议的话,投诉和进行法律救济的成本比较高,可能会得不偿失。

  根据现在已经有的一些判例,电子商务平台被界定为法律上的居间人,它有义务审核注册用户的资料,所以一旦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的话,投诉的一方往往不能直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责任,但是可以要求它提供被投诉方的注册资料。如果它不能提供的话,这个电子商务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上支付一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08年,中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达到2743亿元人民币,相比2007年的97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81%,连续四年同比增长超过100%。但因为在支付清算方面一直存在监管真空,电子商务的支付清算也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

  国内最大的电子支付企业支付宝董事长邵晓锋介绍,由于政策不明朗,行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因不知道边界在哪里而存在顾虑和困惑。

  “广州、上海、香港等地已经陆续立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而国家层面上也应该加快立法。”刘春泉介绍,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层面上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两会期间,针对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法律空白,人大代表、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王梅珍提出议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正式将电子支付行业列入政策允许并鼓励发展的范围,加大对电子支付企业的扶持力度。

  据记者了解,有关网上交易立法的工作目前已在国家商务部立项,并已开始启动。相关动态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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